中文版
ENGLISH
用户名:
密  码:
 
名称搜索:
规格搜索:
 

定做画框工费四百 损坏画作判赔六千
发布日期:2010-02-05  点击次数:1396 双击自动滚屏,单击停止

为了给自己收藏的一幅瓷板画定做框架,上海市民姜先生找到个体店主张小姐帮忙,双方谈妥加工费400元。应张小姐要求,姜先生将瓷板画留在了张小姐的店铺内。不料张小姐不慎将瓷板画损坏,双方自行协商赔偿未果,姜先生诉至法院。上海长宁区法院近日对此案作出判决,张小姐应赔偿姜先生6000元。

  2006年11月,姜先生去江西旅游时在景德镇购买了一幅18寸“粉彩白头小鸟梅桩”瓷板画。由于瓷质细腻,画作精美,姜先生十分喜爱,但对所配框架却不甚满意。去年12月,姜先生找到专门制作画框的张小姐,要求定做指定材料的框架。张小姐开价400元,姜先生一口答应。为使框架做得“合体”,姜先生同意张小姐将瓷板画留在店内。

  两周之后,张小姐打电话告诉姜先生,自己不慎将姜先生的瓷板画损坏了。本以为可以取画的姜先生,一听此言顿时傻了眼。之后,双方为赔偿事宜进行了多次协商,姜先生要求按市场价赔偿1万元,张小姐只同意按双倍加工费赔偿800元。于是,姜先生将张小姐告上法庭,要求赔偿一幅相同的瓷板画。

  张小姐向法官辩称,姜先生来店定做框架时并未告知该瓷板画有如此高的价值,因此,对瓷板画的损失,姜先生也有过错,自己仅愿意承担主要责任。

  经张小姐申请,法院委托艺术品鉴定评估机构对涉讼瓷板画进行了鉴定,结论为,涉讼瓷板画为江西省高级工艺美术师焦建初于2006年制作的一般产品,损前价值7000元,损后价值1000元。据此,姜先生将诉讼请求变更为要求张小姐赔偿6000元,张小姐则坚持只赔4000元,双方未能达成调解协议。

  法庭认为,被告在接受他人定做框架时,不论该物品价值高低,均应妥善保管,确保物品不受意外损坏。但被告在接受瓷板画后未予妥善安置,致其倒地受损,对此,被告具有过错,应当承担赔偿责任。根据鉴定结论以及受损物仍为原告所有的情况,法庭遂作以上判决。

信息来源:  文章作者:佚名 
【字体: 】【打印本页】【关闭窗口
上一篇:装饰画选择要点  (2010-02-04)
下一篇:装饰画亮点 不可缺少的无框装饰画  (2010-02-07)

 
版权所有:山东路盛装饰材料有限公司
生产基地:山东省临沂市工业园
电 话:8360963 8353601 3100810 15266697188 传 真:8943869
E-mail:lusheng686@163.com 邮编 :276000 
销售一区(山东区域):8353601 销售二区(蒙赣冀粤):8360963  销售三区(豫皖浙吉):15725789566
 销售四区(苏沪川贵):15725789599 销售五区(晋湘闽鄂):15725797920  销售六区(黑津济南):18854969909
销售七区(陕甘青京):18854921219 销售八区(辽桂滇宁):18854969909 
本站基于新网网络CMS管理系统平台开发  技术支持:新网网络  管理进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