为了给自己收藏的一幅瓷板画定做框架,上海市民姜先生找到个体店主张小姐帮忙,双方谈妥加工费400元。应张小姐要求,姜先生将瓷板画留在了张小姐的店铺内。不料张小姐不慎将瓷板画损坏,双方自行协商赔偿未果,姜先生诉至法院。上海长宁区法院近日对此案作出判决,张小姐应赔偿姜先生6000元。
2006年11月,姜先生去江西旅游时在景德镇购买了一幅18寸“粉彩白头小鸟梅桩”瓷板画。由于瓷质细腻,画作精美,姜先生十分喜爱,但对所配框架却不甚满意。去年12月,姜先生找到专门制作画框的张小姐,要求定做指定材料的框架。张小姐开价400元,姜先生一口答应。为使框架做得“合体”,姜先生同意张小姐将瓷板画留在店内。
两周之后,张小姐打电话告诉姜先生,自己不慎将姜先生的瓷板画损坏了。本以为可以取画的姜先生,一听此言顿时傻了眼。之后,双方为赔偿事宜进行了多次协商,姜先生要求按市场价赔偿1万元,张小姐只同意按双倍加工费赔偿800元。于是,姜先生将张小姐告上法庭,要求赔偿一幅相同的瓷板画。
张小姐向法官辩称,姜先生来店定做框架时并未告知该瓷板画有如此高的价值,因此,对瓷板画的损失,姜先生也有过错,自己仅愿意承担主要责任。
经张小姐申请,法院委托艺术品鉴定评估机构对涉讼瓷板画进行了鉴定,结论为,涉讼瓷板画为江西省高级工艺美术师焦建初于2006年制作的一般产品,损前价值7000元,损后价值1000元。据此,姜先生将诉讼请求变更为要求张小姐赔偿6000元,张小姐则坚持只赔4000元,双方未能达成调解协议。
法庭认为,被告在接受他人定做框架时,不论该物品价值高低,均应妥善保管,确保物品不受意外损坏。但被告在接受瓷板画后未予妥善安置,致其倒地受损,对此,被告具有过错,应当承担赔偿责任。根据鉴定结论以及受损物仍为原告所有的情况,法庭遂作以上判决。